哪些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1 10:44) 点击:155 |
哪些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7、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 8、门面转让费的收取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门面转让费虚高的情况,一旦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并不能当然获得优先承租的权利门面,所有者要收回该门面自己经营或租予其他人,承租人皆无法阻止。 9、天价转让费则可能会由最后一个承租者来承担,转让费是否能退,最后一个承租人是否能向他人索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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