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禁止哪些亲属结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0 11:22) 点击:147 |
台湾“民法”禁止哪些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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