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08 15:57) 点击:133 |
在上海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1,首先此类房屋虽然是动迁安置所得,但该房屋的产权是明确的,并且是房屋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对此类房屋的的转让、出租有强制性限制。 对于具有完全产权的财产,产权人享有《物权法》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四项规定一般来讲不会引起大家的担心,大家最担心的就是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不满三年不能转让、出 租的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此问题做如下分下:首先由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是否属 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该条款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所以该试行办法不属于行 政法规;其次该试行法办规定的不能转让,其实只是规定不能办理物权的产权变更登记,不没有否认债权意义上的合同效力,所以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综 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动迁安置房屋毕竟要满三年才能过户,时间跨度比较长,购买此类房屋的风险与购买普通房屋相比还是会大一些。在购买此类房屋时要注意防范这些方面的法律风 险:(一)购房产权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房屋,要注意核实动迁安置协议,要求动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和同住人签字。在动迁安置协议上签字的人可能只有被拆迁 人,但法定的同住人是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所以在购买房产证还没出来的房屋时一定要求同住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很关键,约定要尽 量详细,对付款方式、交房、交易过户、税费承担、户口、抵押、违约等条款要尽量全面,特别是违约条款的设定,要做到既要合法又要能制约对方违约,违约金约 定过高法律不予保护,约定过低不能制约对方,所以在违约条款的设置上一定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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